我整理一下目前评估中采用的分成率确定的方法:
第一种:参照联合国技术情报交流中心在1982年底对一些发展中国家20项技术转让合同的调查统计,再主观确定,如下是统计表:
合同专业 净销售额 提成率(%) 净利润 利润分成率(%)
食品(4年) 708 1 10.72 39.8
衣服(3年) 101 1.05 0.86 55.6
消费品 558 3.3 69 21.1
医药 430 5.5 58.18 28.9
电子 195 1.5 31.94 8.5
汽车 331 2.0 14.48 31.4
药品 43 3.0 5.52 23.4
食品(3年) 454 3.0 34.96 28.01
食品 256 2.0 19.98 21.0
化学品 0.49 5.0 0.52 3.7
电器产品 58 2.0 8.07 12.6
机械设备 8.3 2.0 0.81 17.1
电子产品 1176 0.85 90.42 10.0
药品 48 3.7 7.98 18.2
机械设备 9 4.0 1.43 20.1
电子产品 220 2.3 7.77 39.5
医药品 202 4.1 36.61 18.5
医药品 100 3.29 7.26 31.3
消费品 10110 0.36 124.64 22.6
电子产品 291 1.71 14.59 26.2
统计时的计算公式:分成率=技术转让价格/买方获得总利润*100%
意见:
我认为这种方法不太妥当,因为以上数据都1982年时统计的,现在还用来是不是过时了。不过我们可以根据计算公式:分成率=技术转让价格/买方获得总利润*100%,去重新统计评估基准日时的同行业的分成率,当然要获得大量的数据。我个人以为很难。
第二种方法:
公式:K=F*[1-(E/D)]
式中:K——超额利润技术分成率
F——超额利润的最高技术分成率(推荐取70%,本人不清楚这个70%是怎么定下来的、是不是合理)
D——新增利润与新增资产的比值,D大于0;
E——新增资产的无风险报酬,E大于0小于D
这公式是采用超额收益法评估时用,现在的评估教材介绍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是超额收益法及净利润分成法,一般认为采用超额收益折现值应为评估值,其实超额收益不只是技术自身带来的,里面还包括商誉、商标、特殊的销售渠道等因素带来的超额收益,所以应该把这些因素带来的超额收益从中分离出来。
这种方法实用性较强,但是最高技术分成率的确定有问题。如果能够确定这个70%的取得是有根据的,那这个方法是应该值得推广的。
第三种方法:
公式:K=F*(1-B/A)+C
式中:K——技术分成率
F——固定的百分比,且大于0
A——实施被评技术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
B——被评技术所处行业的行业基准收益率,B大于0
C——固定的百分比,且大于0
分析:
式中,当A(实施被评技术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小于B(行业基准收益率)时,项目不可行,所以A应大于B。因为B为固定值,所以当A越大,(1-B/A)越趋近于1,F*(1-B/A)+C越趋近于F+C;当A越小(始终大于B),(1-B/A)越趋近于0,F*(1-B/A)+C越趋近于C。故分成率的上限为F+C,下限为C。这比较直观的看出,在同一行业中,即行业基准收益率相同时,内部收益率越高,分成率越高,内部收益率越低,分成率越低,比较充分的体现了技术贡献原则。
另,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提出的技术交易价格约占可获利润的16-27%,美国提出的15-30%,以及中国财政部最新规定的5~35%。根据社会调查,我国技术交易中利润分成率基本都在15%以上,以15%为下限,技术转让方和接受方都易接受,而且15%低于联合国工发组织推荐的16%高于美国认为10%,与国际惯例相符。对于上限的确定,我国规定是35%,国际惯例是30%,本人认为涉及中国企业(包括国企)购买外国技术时采用30%,反之采用35%,中国企业之间的转让时可根据情况而定。
综上,若采用下限为15%,上限为30%,则公式可变为:K=15%*(1-B/A)+15%
若采用下限为15%,上限为35%,则公式可变为:K=20%*(1-B/A)+15%。
意见:
本人认为,这个方法非常好用,我在做无形资产评估时用过一两次,但也好像只是一家之言。希望各位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