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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
| 发布时间:2008-12-1 17:17:40 点击次数:7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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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是中标人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的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没有详细规定。 2由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自身的特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对符合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的补偿以及未中标方案的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1)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2)符合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对于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以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即对公开招标的,只有在招标公告明确给予未中标单位补偿的才必须补偿。而邀请投标的,则不管在邀请书中是否明确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都必须补偿。 (3)未中标方案的使用。在工程设计招标中,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即使用人有两个法定义务: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付给使用费。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的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定性。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意在吸引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意在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建设合同;而招标人通过评标定标而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是接受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 (2)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效力。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适用时间不同,二是责任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只有在给中标人造成损失时,招标人才应当给予赔偿。在这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双倍退还定金的规定,因为定金罚则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其适用前提为合同成立并生效。投标保证金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前,其法律性质与定金有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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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投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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